《潮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机动车减排工作,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潮州市环保局 潮州市公安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3日 潮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十二五”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的要求,为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力争2015年底前淘汰所有黄标车,市政府采取经济鼓励政策,对提前淘汰更新的黄标车实施经济补贴,特制订本方案。
一、补贴原则 采取“监督管理并举,增强环保意识,大力鼓励机动车提前淘汰”的方式,对规定期限内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单位或车主,给予适当奖励补贴。
二、黄标车的界定 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规定,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三、补贴范围与条件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以享受政府奖励补贴: (一)本方案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至少在最近一次的年审中通过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并经核实为我市核发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四)车辆(非营运的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除外)提前淘汰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五)汽车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六)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淘汰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潮州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5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5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5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5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5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五、资金来源 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资金由市、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各承担50%,市直所属机动车由市财政补贴,县区所属机动车由市财政、县区财政分别承担50%。
六、申报补贴办理和公示程序 (一)黄标车提前报废申报奖励资金程序: 1.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及车牌等资料,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证明的日期作为确定是否可以申请补贴的重要依据。 2.车主携带《潮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可以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复印件等资料,先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确认车辆基本信息符合补贴范围并属于提前报废车辆,然后到市环保局审核确认为黄标车,最后到所属县区财政部门(市直所属机动车直接到市财政局)审定。 3.对符合规定、最终由所属市直或县区财政部门确认的车辆,经车主在《潮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签字后,由市或县区财政部门按季度办理补贴资金支付手续。 4.车主属于市直的,由市财政按季度办理补贴拨付手续;车主属于县区的,由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季度应由市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汇总后上报市财政,由市财政核对后拨付。 (二)补贴公示程序:提前淘汰黄标车经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确认为提前报废车辆,市环保局审核确认为黄标车后,在发放补贴前通过市环保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天。
七、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落实黄标车淘汰更新以及汇总各项工作;下达黄标车淘汰任务,制定黄标车淘汰申报补贴办理程序,确认是否属于提前淘汰黄标车以及发放补贴前的公示。 (二)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报废,车辆基本信息是否符合申领补贴范围,办理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主最后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补贴标准,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发放和监管。 (四)市经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一)落实责任分工。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的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工作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细则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公安、财政、经信部门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